协议离婚后起诉降低抚养费 法院判决驳回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依法需支付抚养费。双方协议离婚后,对已协商确定的抚养费,能否以超过本地生活标准、无力承担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减少协议确定的抚养费呢?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李某与王某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确已破裂,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婚生长女李某甲抚养权归男方,暂由女方抚养,女方抚养期间,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婚生次女李某乙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两个孩子的学杂费及医疗费都由男方承担,双方抚养期间,对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后李某就抚养费用远超当地生活标准,无力承担为由未给付任何抚养费,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按照本地标准酌定减少每月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中查明,长女李某甲双眼视力不佳,视力逐渐下降明显,并需要长期治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在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其应负担的抚养费应有充分预期,在此情况下其愿意承担婚生子女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表明其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李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生效后,李某并未按协议履行其义务,且庭审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另婚生女李某甲患有视神经衰弱,需长期治疗,亦需要医疗费用,故对李某要求调减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来源:萧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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