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沉迷直播间打赏67万元,妻子起诉至法院,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

延边离婚律师2年前 (2024-05-27)婚姻纠纷17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返还高额打赏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丈夫通过直播平台打赏67万元,被王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牛某向原告王某返还2.7万余元以及财产保全费用损失4000余元,并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闫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牛某系某传媒公司常驻某平台的网络主播。2022年6月,闫某在某平台注册会员,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期间与牛某相识,并逐步从线上互动转移至线下。截止王某发现该情况时,闫某已通过某平台向牛某打赏67万余元,且线下向牛某转账2.4万元,并通过快递给牛某邮寄3800余元的礼物,王某认为闫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牛某返还合计70万元及利息。

牛某认为,其本人未主动要求闫某充值消费,闫某在平台打赏系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且闫某的充值消费系向某平台消费,其只是该平台主播,获得的报酬系某传媒公司按业绩发放,而并非闫某的充值消费款,故该款不应由其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在某平台注册充值成为平台用户,即与该平台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该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牛某也并非该款的直接收款人,故该款不直接产生向牛某赠予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因此,对王某要求牛某退还充值费用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闫某向牛某转账2.4万元以及赠予牛某的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款,该款产生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产生既未征得王某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正当性,应属无效,王某有权要求返还。最终,综合考虑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打赏者作为平台用户,从打赏的操作方式来看,有充值和打赏两个环节,用户先向平台转款充值兑换平台的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向平台主播打赏,平台一般会从虚拟货币的业绩中按一定比例同主播结算收益。此时,实质上系打赏者和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打赏消费需谨慎,网络直播不贪恋。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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