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抚养15年的儿子非亲生,法院判了!

延边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6-20)婚姻纠纷141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的维系纽带之一,对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个体成长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安徽淮南一男子抚养了15年的儿子,经亲子鉴定竟是非亲生。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贾某与王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8月王某生下一子,取名小轩。2009年11月,贾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小轩由贾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此后,贾某单独抚养小轩。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小轩因为全身多处关节疼痛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幼年特发性关节炎,花费医疗费共计近2万元,还因治疗需要购买药物花费2.2万余元。后经他人提醒,贾某怀疑小轩并非自己亲生骨肉。2022年12月,经两次亲子鉴定,结论均排除贾某为小轩的生物学父亲。

  贾某盛怒之下将前妻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贾某与小轩不存在父子关系,并判令王某偿还贾某支付的医药费、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余万元。

  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现贾某要求确认其与小轩不存在亲子关系,有法律依据及鉴定报告在卷为证,予以支持。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小轩抚养多年,并且在小轩治疗疾病期间支付了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王某对此具有过错,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贾某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利益受到伤害,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贾某支付小轩的医药费4万余元、抚养费7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

  贾某不满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二审查明,小轩在2014年9月之前在农村生活,之后在凤台县城生活。二审根据淮南当地农村与城镇年度人均消费水平,对抚养费数额应予以调整。

  淮南中院认为,因贾某与小轩的亲子关系已被否定,贾某对小轩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小轩的生母王某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小轩的抚养费应根据小轩的实际生活需要、贾某抚养小轩的实际支付、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2022年12月,贾某经鉴定已知其不是小轩的生物学父亲,故对抚养费的计算应止于2022年12月。淮南中院参照该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历史变化,根据小轩实际生活情况,2007年8月至2014年8月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4年9月至2022年12月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段计算出小轩抚养费共19万余元。二审在维持其他判项下,改判王某向贾某支付小轩抚养费19万余元,连同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计赔偿25.8万余元。

  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本案的贾某为受欺骗方,享有向孩子生母王某索要抚养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案王某本应支出的抚养费没有支出;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三是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贾某要求王某返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就在于王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不当利益,贾某却遭受财产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不仅是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夫妻双方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的责任所在,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苏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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