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活屡遭前夫骚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延边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6-20)婚姻纠纷134

陈女士称,她与前夫盛先生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盛先生常在信息中对她侮辱谩骂,不仅如此,盛先生的父母也频繁到她的住所、单位寻衅滋事,甚至多次动手殴打致其受伤,还曾发信息骚扰她的母亲。因此,为保障自己及母亲的人身安全,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申请人陈女士提供的接警处警工作记录表、短信记录、照片、病例资料等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陈女士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对陈某及其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骚扰、跟踪、接触陈某;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在陈某住所、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陈某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陈某。




裁定作出后,法官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裁定书,并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居委会进行了送达。法官告知居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有协助执行生效裁定的义务,如果盛某及其家人再出现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所禁止的行为,居委会应及时告知,法院将依法追究违反人员的相关责任。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不仅拓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畴从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延伸至离婚之后,更是我国法律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作出的重要举措。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也有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宜兴法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离婚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bls100.cn/?id=71

分享给朋友:

“离婚后生活屡遭前夫骚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的相关文章

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 法院:补偿丈夫7万元

妻子在半年时间内将15.8万元用于游戏充值,离婚时,丈夫认为这笔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妻子返还。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在扣除合理费用后,认定其中14万元游戏充值费用属于妻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酌定判决妻子给付丈夫7万元。 2018年,小李与薇薇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1…

隐瞒病情结婚,妻子要求撤销婚姻获支持

2019年9月,李某和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坠入爱河,建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8月,李某和周某在九龙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在领取结婚证一周后,李某和周某在九龙坡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周某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载明:“梅毒TP阳性,既往感染梅毒,建议避孕套…

变更抚养关系,如何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变更抚养关系,如何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其意愿。在裁判时不应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作为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仍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父母双方的个人品德…

分手后,“520”转账还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购物逛街、休闲娱乐增进感情,转账“520”“1314”表达爱意,见家长给红包憧憬婚姻,一朝关系破碎,这些“爱”的支出,还能要回吗?基本案情小帅和小美于2023年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两人便坠入爱河。为了增进彼此间的感情,小帅在二人交往期间多次向小美转账并赠送礼物,其中多笔数额为520元及其他小额…

离婚诉讼中父母分别抢夺、藏匿孩子 法院:制发家庭教育令 维护合理探望权

父母为泄私愤,先后抢夺、藏匿6岁女儿,未成年人利益如何保护?父母的行为有何后果?【案情回放】卢女士与王先生结婚8年,育有一女小王。婚姻中,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2022年1月,卢女士发现家里门锁被王先生调换,于是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况下,将6岁的小王带回卢女士老家,并擅自将小…

【以案释法】夫妻一方擅自向他人转账,配偶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被告王五微信转账,其中1000元及以上的大额转账共有35笔,金额合计12万余元,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共有12笔,金额合计5千余元。被告王五向被告李四微信转账7笔,金额合计3万余元。原告张三将李四及王五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王五返…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