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 一对夫妇收到海南省一中院《家庭教育指导令》

延边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6-03)婚姻纠纷179

法治时报讯(记者肖瀚 通讯员涂立辉)近日,省一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省一中院发出的首份民事案件《家庭教育指导令》。

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陈某夫妻,双方商谈子女婚约一事,李某向许某支付10万元彩礼。后双方解除婚约,李某要求许某、陈某返还彩礼。经司法所调解,双方就返还钱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起诉到法院。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许某、陈某为女儿订立婚约时,女儿年仅15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应予特殊保护的群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九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之规定,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许某、陈某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此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导监护人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向许某、陈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许某、陈某不得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并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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