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已孕育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14年确认恋爱关系,后张某某于2015年2月向王某某支付彩礼3万元,双方于2015年3月在双方老家举办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16年生育一子张某,于2018年生育一女张小某。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生活至2023年3月,因矛盾冲突激烈,张某某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开居住。现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并退还彩礼3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双方老家按照习俗已举办婚礼,双方按照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十年,且共同生育一子一女。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王某某生育两个子女,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判决驳回退还彩礼3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