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离婚律师||死亡抚恤金,亲属应如何分配?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民死亡后,给予其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的精神性抚慰和物质性帮助,通常具有精神、物质双重补偿的性质。因此,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死亡抚恤金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黄某共经历了两段婚姻,黄某与第一任妻子育有儿子黄甲(已故)、女儿黄乙。第一任妻子去世后,黄某与第二任妻子薛某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黄丙、黄丁、黄戊和一个儿子黄己。2023年黄某病故,其单位在其死亡后向其亲属发放死亡抚恤金合计20余万元。因在具体数额分配上,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黄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昭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死亡抚恤金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对更为紧密,照顾程度更深,以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较其他亲属更差的近亲属,可以适当多分,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黄某在世的亲属包括配偶薛某,女儿黄乙、黄丙、黄丁、黄戊,儿子黄己,因此这笔死亡抚恤金应在此6人之间予以分配。薛某作为黄某的配偶,二人一直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走过几十年,黄某的去世对其内心造成了伤害,且薛某年事已高并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在对该死亡抚恤金进行分配时,薛某依法可分得较高的比例。

  黄某退休后主要是与儿子黄己共同居住生活,近年来也常在女儿黄丙共同生活,黄己和黄丙对其日常照顾较多,故二人依法可多分死亡抚恤金。而女儿黄乙、黄丁、黄戊均在外地生活,平时不与黄某共同生活,对其的照顾较少,也没有经济困难需要救济的情况,对三人依法可少分死亡抚恤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平均分配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各亲属生前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照顾程度以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从维护孝老爱亲、互帮互助的良善风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考虑,同时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依法判决分配了黄某的死亡抚恤金,薛某分得5万元,黄己、黄丙每人分得4万余元,黄乙、黄丁、黄戊每人分得3万余元。

  该案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且被告自动履行了相应给付义务,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敬老爱老,这是中华儿女的优良传统,本案将传统文化中“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融入“如何分配死亡抚恤金”这个法律纠纷中,运用法律原则和倡导性规定对死亡抚恤金做出适当分配,既融合了敬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及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也兼顾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裁判,营造和睦有爱的良好社会风气。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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