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依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包括: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像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可通过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状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