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黄某某与李某某于202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23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黄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5万元。婚后,黄某某一直跟随父母在其父母家中生活,李某某在黄某某家中生活十天左右。现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5万元。
法官释法: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黄某某与李某某属于闪婚,双方均认可婚后在一起的时间仅有十余天,虽然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李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向黄某某返还彩礼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