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财物应予返还 ——吕某与袁某、郭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延边离婚律师3个月前 (09-05)离婚赔偿44

基本案情

吕某(女)于2016年与郭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吕某发现郭某与婚外异性袁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以“老公”“老婆”相称,且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予袁某共计11万元。吕某遂求助当地妇联,妇联第一时间对吕某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返还财产。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某向其返还11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与妇联密切合作,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明确指出郭某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且严重侵犯了吕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受赠方应当向吕某返还财产。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袁某向吕某返还8万元;郭某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吕某道歉,双方签订《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确夫妻双方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财物应予返还,有力保护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积极联动妇联采用“个案辅导+联合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多管齐下,对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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