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婚后生育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儿子,由李某承担抚养费。李某在国外务工,李某1、李某2随王某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生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二、李某1、李某2由王某直接抚养,由李某每月承担李某1、李某2的抚养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确定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要考虑物质条件,更要考虑情感需求,法院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应尊重孩子本人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本案审理中,法院转变审判理念,突破一人一个孩子的传统判法,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和成长环境,听取、甄别、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两个孩子均由王某直接抚养,并通过疏导,增进两个孩子与其祖父母的感情,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