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 瞒着妻子多次给情人转款妻子发现后能否要求返还他赠与“小三”的财物?

延边家事律师6个月前 (10-29)婚姻纠纷40

李丽(化名)与赵明(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21年,赵明在工作中与张娟(化名)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8月止,赵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张娟转款共计29090元。2022年6月,赵明、张娟将原属于李丽、赵明的红色大众波罗轿车低价出售,赵明将车辆出售款转给张娟。

妻子李丽在发现丈夫赵明私自赠与张娟钱款后,认为赵明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娟返还不当得利。

庭审中,张娟辩称赵明向其转账系自愿赠与,且包含两人共同消费支出,不应返还。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赵明与被告张娟婚内出轨,发展为情人关系,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义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赵明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无偿赠与张娟财产,系赵明在与李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施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张娟从赵明处获得利益,致使原告李丽的共同财产受损,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张娟需向李丽返还不当得利4109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婚外情”引发的返还财产诉讼不断增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维护了原配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价值观,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终落得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甚至更少份额的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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