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吴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延边离婚律师3个月前 (09-05)婚姻纠纷25

基本案情

吴某与乔某于2013年同居,同年10月生育一儿一女,两子女一直随父母在深圳生活、学习。2023年6月,乔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分居,乔某未经吴某同意即将年满10周岁的两子女带回外省老家生活并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交由乔某母亲在老家照顾,乔某继续在深圳工作。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乔某支付抚养费等。法院责令乔某将孩子带至深圳,经单独询问两子女的意愿,两子女均表示想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学习,对吴某此前对他们生活学习的管束存在抵触情绪。法官在与两子女的沟通过程中,发现两子女对电子网络游戏十分熟悉,玩游戏已不受家长限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利益不仅包括短期利益,还包括长期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身心健康和情感利益。本案中,虽两子女明确表示愿意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学习,但在该意愿不足以支持其留在外省老家将更有利于其成长的情况下,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两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综合判断。故判决两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乔某应即时将两子女送回吴某,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望两子女等。判后,法院持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主动履行判决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经回访,两子女在深圳的生活学习恢复平稳,亲子关系得到改善。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其意愿。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心智是否成熟、未成年人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未成年人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甄别未成年子女所表达意愿的真正内心动机,从实质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离婚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bls100.cn/?id=230

分享给朋友:

“审慎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吴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江苏省法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

新华日报讯(记者 徐睿翔)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3月7日,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全省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及2023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旨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家事案件分别为119029件、106002件、12556...

爸爸“以爱为名”长期对俩女儿殴打辱骂,法院双“令”齐发禁止家暴

爸爸“以爱为名”长期对俩女儿殴打辱骂,法院双“令”齐发禁止家暴

 用硬物敲打、用手掐、用皮带抽、要求自扇或互扇耳光、言语辱骂……男子林某在直接抚养女儿小敏、小霞(皆为化名)的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过激的行为与言辞。  他的理由是,为了教育、纠正女儿的失当行为,“偶有过激”是因为太在意孩子和投入太多。  日前,小敏、小霞逃出了爸爸的家,在妈妈的陪伴下来到了上海市长宁区...

隐瞒病情结婚,妻子要求撤销婚姻获支持

人民法院报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叶倩青 叶磊因为婚检,刚新婚的妻子得知丈夫罹患有梅毒,但在婚前丈夫却只字未提。虽然木已成舟,失望之余她能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因丈夫在婚前未告知配偶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

同居487天后分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退还全额彩礼及相关费用?

基本案情2022年6月5日,经媒人介绍,同住邵阳市的林某与李某相识,两人第一次见面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12日,在媒人与双方家长的见证下,两人按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李某经媒人手支付给林某现金彩礼166000元,另支付给林某父母用于打发女方亲属的14个红包共计35050元。林某的父...

变更抚养关系,如何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变更抚养关系,如何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其意愿。在裁判时不应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作为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仍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父母双方的个人品德...

交往三年、转账60多万,分手后能全要回吗?

恋爱到同居到分手,近三年的时间,本以为是“ 好聚好散”,谁想到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他转账的60多万元,这笔钱该不该还?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甄俊(化名)与郝美(化名)...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