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赏主播20万元 丈夫能否找平台“埋单”?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起诉平台返还充值款的诉讼请求

妻子半年内累计打赏主播20万元,丈夫认为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平台未对主播诱导打赏尽到监管责任,将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充值款。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妻子打赏主播3千余次

  原告林先生与程女士系夫妻关系。林先生发现,程女士在半年时间内,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账号向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在线语音聊天平台累计充值逾20万元,其间还透支个人信用贷款。充值款全部兑换为平台“金币”,并用于购买虚拟礼物后打赏给平台主播,累计打赏3千余次、涉及主播百余人。至本案起诉时,“金币”已全部消耗完毕。

  原告林先生诉称,程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案涉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赏,数额巨大,导致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相关行为亦违背公序良俗。林先生认为,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同时,主播存在诱导、哄骗打赏行为,而主播隶属于平台,平台作为运营方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台返还全部充值款。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程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注册账号、确认平台服务协议及每一笔充值打赏操作,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平台已按协议约定,提供虚拟礼物兑换、打赏互动等技术服务,无诱导消费、违背公序良俗等违法行为。程女士充值打赏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点,未超出一般家事代理权范畴,即便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平台作为善意第三人,亦应受法律保护。

  打赏款属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争议焦点为,程女士打赏平台主播的行为是否无效,平台是否应当向林先生返还案涉20万元充值款。

  法院审理指出,程女士与平台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合同已履行完毕。程女士自愿注册平台账号、确认服务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女士向平台充值换取“金币”,平台则提供虚拟礼物兑换、打赏互动等服务,暂无证据证明平台存在违约行为,且程女士充值的“金币”已全部用于打赏,双方的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

  同时,法院审理指出,程女士的充值打赏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林先生主张该行为无效的依据不足。同时,林先生称程女士打赏时受到主播诱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表示,平台系善意方,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程女士通过个人支付宝账号完成充值,且大部分款项来源于其个人信用贷款,无法确认案涉全部充值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义务对用户充值打赏的款项来源、配偶是否同意等事项进行审查。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平台或相关主播知道程女士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仍接受打赏。

  法院审理认定,林先生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缺乏法律依据。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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