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

遗产,本应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却也可能成为亲人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依法判决女友王某、王某之子李某光将男友的遗产23500元,返还给男友的法定继承人。

  李某红与王某自2005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未办理结婚证。2024年11月16日李某红意外去世。李某红去世后,王某之子李某光将李某红微信上的47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李某红的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得知后,将王某、李某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自李某红微信上转走的47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红的父母均已去世,本人终身未婚未育,目前其亲属有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与案外人李某红自2005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二人财产发生了混同,被告李某光自李某红微信上转走的47000元,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份额应当相同,即李某红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23500元。

  另外,李某红去世,其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某红的遗产应当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继承。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李某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二原告235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菊、李某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是法院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继承的基础是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本案中,因李某红与王某虽然共同生活长达20年之久,但是二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王某不能作为李某红的配偶参与分割遗产。故在李某红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由李某红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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