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彩礼纠纷时,哪些可以认定为彩礼?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李某与吴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2022年1月8日,二人订亲,李某当日向吴某支付现金彩礼66000元。由于李某长期在深圳工作生活,每次返回南宁时,便与吴某共同居住在其名下的房屋内。同居期间,吴某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李某垫付房屋按揭贷款。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李某累计向吴某转账73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双方同居一年半,但未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产生隔阂,最终于2023年3月解除婚约。因协商退还彩礼及购房款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彩礼及垫付的房贷共计139000元。


争议焦点


1.原告李某向被告吴某支付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如应返还,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2.李某为吴某垫付的购房款是否属于彩礼范畴?若不属于,该款项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标准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吴某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受李某的彩礼66000元,在婚约解除时应适当返还。


关于李某支付给吴某的购房款73000元,李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已向吴某支付房贷垫付款即购房款73000元,该款项发生于双方订立婚约以后,系以结婚为目的,其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因此亦应属于彩礼予以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李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结合双方同居期限较短、且无子女等事实,酌定吴某返还李某彩礼110000元。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依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大额财产赠与,能否认定为彩礼,可以通过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媒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双方的经济水平、消费能力,所赠与的款项系为与女方订立婚约而给付购房款,金额较大,已经超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范畴,属于非生活性必须消费,且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系以结婚为目的,案涉赠与具有目的性及人身属性强的特点,原则上可以适用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对于返还数额的比例,结合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及给付彩礼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项37000元;


二、被告吴某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73000元。


法官提醒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为广大群众普通接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尤其是一些农村偏远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甚至给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我国民法典及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在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时,我们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之风,构建和谐婚姻关系。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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