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分手后一方主张“借款”法院如何认定?

       恋爱关系中,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十分常见。不少情侣在感情甜蜜时不分彼此,转账不发一语、不留凭证。一旦感情破裂,这些“糊涂账”便容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大额转账,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邕宁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类争议作出了清晰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山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李梅诉至法院。该案涉及恋爱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张山与李梅曾为同居恋爱关系。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间,张山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梅转账多笔。除“520”“88.88”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外,还包括16笔大额转账,如10000元、5000元等,合计十万余元。分手后,张山曾通过短信及李梅亲属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大额转账款项。

争议焦点

张山与李梅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若构成,张山主张李梅偿还十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情况

庭审中,张山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与催款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款项为借款。李梅则辩称双方属恋爱同居关系,相关转账系共同生活支出或情感表达,并非借款,并提交部分转账流水予以佐证。

2023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张山的诉讼请求,认定其中76970元属于借款,应予返还,其余款项因属情感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不予支持。李梅不服提起上诉。随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透析

一审法院认为:虽无借条等债权凭证,但鉴于双方曾存在亲密关系,未立字据亦符合常情。张山已主动排除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性小额转账,诉请返还的均属大额款项,超出一般恋爱日常消费水平,不符合普通赠与特征。张山提供转账记录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李梅未能证明该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其他非借款用途,故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张山所主张的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必要开支。除诉请款项及特殊数字转账外,其余资金流水已可覆盖同居期间基本消费。李梅未能说明大额转账的具体用途,法院结合转账时间、金额及双方陈述,认定借贷合意存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资金往来性质认定,需结合证据与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主张借款的一方,除需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亲密关系的特殊性,法院也会根据转账金额、频率、双方经济能力、消费水平等因素,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作出合理认定。

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情侣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可采取备注、书面约定等方式固定证据,既不伤感情,也保护权益。

【法规一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离婚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bls100.cn/?id=318

分享给朋友: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分手后一方主张“借款”法院如何认定?” 的相关文章

个人财产会因为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中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始终属于一方所有,不会因为婚姻状况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此时个人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

无继承人遗产如何处理?法院: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去世留有遗产,但因其没有继承人,导致遗产无人管理且尚未分割,这种情况下能否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依法指定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静安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案情回放】季某某是一级…

继女能分得继父的死亡抚恤金吗?

人民法院报讯(见习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朱小旭 陈金玲)继父去世,继女和继父的子女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组家庭成员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引发的共有纠纷。法院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情况、赡养情况、配偶的年龄及身体健康情况等认定死者妻子及亲生子女可以分割死亡…

丈夫向“情人”转账16.9万,原配妻子起诉追回!

基本案情    小美(原告)和小帅(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近日,小美偶然发现丈夫小帅与小丽(被告)关系暧昧,并且小帅自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小丽转账共16.9万余元,还数次在“5月20日”这类特殊节点,向小…

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