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5年,婚后共同生活不足1个月,诉请离婚,彩礼应否退还?

延边离婚律师3个月前 (10-29)婚姻纠纷34

    基本案情


  “我给了你那么多的彩礼,可是安稳日子没过几天,你必须把彩礼都退给我!”“离就离!我都和你领证结婚5年了,我为什么要退彩礼?”


  ……


  原告闫某和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10月26日订婚;2019年4月15日,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5月2日,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举行仪式后,闫某外出打工赚钱,张某也离家在外,自结婚以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1个月。2024年5月,闫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解纷过程


  厘清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在休庭期间分别找到闫某和张某,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同时,深入剖析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从心理上疏导。


  关于财产情况,订婚前,闫某曾向张某转账5000元,闫某母亲向张某转账3万元,闫某称上述转账为张某因还信用卡而向其索要,张某否认并称是闫某自愿给付。2018年,闫某先后两次用名下车辆进行抵押贷款,分别向张某转账13.1万元,该款张某父母已代其归还3.2万元。经审理查明,闫某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12.8万元、戒指1枚、手机1部。


  本案中,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闫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了解较少,婚前基础薄弱,婚后各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未能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现闫某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礼金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考虑到双方自结婚以来,共同生活累计不足30天,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故酌定彩礼款按35%予以退还;婚前闫某两次贷款向张某转账13.1万元,酌情张某按一半予以退还。闫某给付张某其他数额不等的转款,认定为双方感情交流中自愿给付,不予退还。


  综上,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判令张某返还原告8.88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从古至今都是谈婚论嫁时的重要环节,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然而,不少高额彩礼的出现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本案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来源:运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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