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不完整 赔偿精神损害六千

延边离婚律师2年前 (2024-05-24)婚姻纠纷129

法治日报记者 范瑞恒

众所周知,录像是记录婚礼美好时刻的重要手段,但因提供录像服务方的原因造成婚礼录像灭失,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礼录像不完整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录像服务费1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

2023年,田甲、田乙这对新人与某婚庆公司订立《婚庆订单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田甲、田乙提供婚庆服务,其中包括婚礼全程录像服务,费用为1000元。当年11月,田甲、田乙婚礼完毕,某婚庆公司提交的婚礼录像只有接亲部分,没有结婚典礼部分。其原因是摄像师使用的内存卡损坏,导致无法提取数据,且无法修复。田甲、田乙将某婚庆公司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婚庆公司双倍返还录像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某婚庆公司辩称,双倍返还录像费用不合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典礼过程的录像,系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法请求被告退还酬金。原告向被告主张双倍退还录像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退还原告录像费1000元。

被告向原告提供视频仅有接亲过程,缺失了婚庆录像中最重要的典礼部分,故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数额过高,结合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录像状况、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6000元。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相应款项。

承办法官刘建军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中所说的特定物不同于普通物件,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往往承载着某种特殊的情感回忆,对权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人生意义。婚礼本身是极具纪念意义的事情,婚礼视频是每对夫妇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一旦损毁灭失将不具有可逆性,虽然婚礼视频丢失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是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提供服务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礼视频灭失或大部分缺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建军提醒,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新人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婚庆公司,签订婚庆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方、服务项目及费用、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内容;对于婚庆公司而言,要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尤其是婚礼录像这种特定物要注意保存,工作完成后要及时交付,以免产生非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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