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间产生的债务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强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10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离婚,并进入了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冷静期内,小强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10月15日向赵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4年1月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强未能按时还款,赵某遂将小强及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强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小丽辩称借款时她与小强已处于离婚冷静期,对小强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小强借款时与小丽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小丽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同时,赵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亦无法证明小丽对案涉借款知情。因此,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赵某仅可要求小强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债权人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在借款时,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借款用途,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避免事后因债务归属问题引发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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