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

延边家事律师8个月前 (08-18)婚姻纠纷32

    【基本案情】

  农某与凌某系夫妻,育有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农某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农某五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已另成家立户。

  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原告,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平均继承。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离婚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bls100.cn/?id=199

分享给朋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有儿有女却无人为自己养老?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沈佳青 记者 孙云)八旬老妇膝下有一子一女,却无人愿意为她养老,甚至不肯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协助母亲办理低保申请。通过法援中心获悉此事后,徐汇检察院出手了!几天前,这起赡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以“支持起诉+巡回审判”的新模式在老人所居住社区的居委会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两名子女当场表态,将…

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 法院:补偿丈夫7万元

妻子在半年时间内将15.8万元用于游戏充值,离婚时,丈夫认为这笔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妻子返还。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在扣除合理费用后,认定其中14万元游戏充值费用属于妻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酌定判决妻子给付丈夫7万元。 2018年,小李与薇薇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1…

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子女起诉父亲一方,要求增加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李某与赵某曾是夫妻,婚后两人生育一女,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赵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七年后,物价已有较大的涨幅,女儿已上高中,生活…

长春互联网法庭一审服判息诉率超95%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柳姗姗 彭冰)5月31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召开长春互联网法庭成立两周年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两年来该庭共受理互联网案件3849件,审结3471件,结案率90.17%,一审服判息诉率95.79%,年人均结案434件,平均审理时间35.18天,诉讼周期极大缩短,审判质…

男子抚养15年的儿子非亲生,法院判了!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的维系纽带之一,对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个体成长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安徽淮南一男子抚养了15年的儿子,经亲子鉴定竟是非亲生。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贾某与王某于2006年11月登记…

交往三年、转账60多万,分手后能全要回吗?

恋爱到同居到分手,近三年的时间,本以为是“ 好聚好散”,谁想到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他转账的60多万元,这笔钱该不该还?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甄俊(化名)与郝美(化名)…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