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一方出具说明的效力认定
【案情】
蔺某于2019年在网上认识张某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后蔺某通过现金存款、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张某交付45万元,张某亦向蔺某先后转账8万多元。恋爱期间张某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奔驰轿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蔺某名下,车辆贷款由张某归还。后双方产生矛盾,张某于2020年向蔺某出具借条,载明因开店及买车向蔺某借到现金44万元。2021年张某将车辆交给蔺某,蔺某于当日出具说明,载明“本人名下一部奔驰轿车给予张某使用,今日收回变卖。从此无任何瓜葛、无任何经济纠纷”。后蔺某将车辆出售给他人并得款19.8万元。二人分手后,蔺某向张某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蔺某向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在车辆销售后出具,仅代表双方就车辆的经济纠纷已经解决。张某仍应在扣减车辆出售款金额内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情况说明是原告蔺某对双方关系的终结以及经济纠纷的最终处理意见,该说明系蔺某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张某不应当再履行还款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主张其与蔺某之间的账务全部结清,对此其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张某提交的蔺某出具的说明内容“从此无任何瓜葛,无任何经济纠纷”来看,该表述内容非常清楚,应当认定自蔺某收回张某的车辆变卖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经济纠纷,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账务全部了结。蔺某提出上述内容仅针对车辆的后续经济纠纷,并非是对双方全部账目的结清,该主张不能成立,蔺某再向张某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蔺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