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则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法院如何判?

延边离婚律师9个月前 (03-07)婚姻纠纷138

阳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三个月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张先生给付阳女士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

然而,因张先生在广东务工,阳女士在老家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阳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张先生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张先生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且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

但需要注意的是,张先生转给阳女士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

同时,张先生与阳女士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张先生提起,而对于彩礼去向及其嫁妆情况阳女士也未举证证明。

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阳女士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湖南高院民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孙元清指出,人民法院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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