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一方擅自向他人转账,配偶能否要回

延边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7-17)婚姻纠纷169

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被告王五微信转账,其中1000元及以上的大额转账共有35笔,金额合计12万余元,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共有12笔,金额合计5千余元。被告王五向被告李四微信转账7笔,金额合计3万余元。原告张三将李四及王五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王五返还不当得利款13万余元。

法院裁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系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被告李四在与张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王五微信转账合计13万余元,此转款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财产权利,其中1000元及以上的大额转账合计12万余元,已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且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被告王五取得该部分款项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扣除被告王五向李四的转账,剩余9万余元被告王五应予返还。另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虽亦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但未明显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该部分款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9万余元。被告王五在收到法院的判决后,当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离婚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bls100.cn/?id=107

分享给朋友:

“【以案释法】夫妻一方擅自向他人转账,配偶能否要回” 的相关文章

离婚纠纷“云调解” 重归于好续良缘

小甲和小乙通过网络认识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双方渡过了一段美好而幸福的家庭生活。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未及时沟通化解心结,加上小乙离家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隔两地,见面次数减少,沟通更加不便,导致矛盾越积越深,夫妻心中隔阂越来越大,感情越来越淡薄。最终,小乙向法院起诉…

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 一对夫妇收到海南省一中院《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治时报讯(记者肖瀚 通讯员涂立辉)近日,省一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省一中院发出的首份民事案件《家庭教育指导令》。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陈某夫妻,双方商谈子女婚约一事,李某向许某支付10万元彩礼。后…

“婚礼”后未登记分手后要退还彩礼吗?云浮罗定法院这样判→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云浮罗定市温某与梁某于202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因温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于2020年1月29日订婚,并于2020年6月28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

亲兄弟闹上法庭为哪般?法官巧解“手足纷争”续亲情

亲兄弟闹上法庭为哪般?法官巧解“手足纷争”续亲情

为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近日,涪陵法院马武法庭在马武镇方碑村移民点巡回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法官张潇月采取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该起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李某甲和被告李某乙系亲兄弟。2021年,其母左某去世,李某乙为完善丧葬费、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 暂未过户是否影响强制执行

案情回顾2002年,李琴(化名)与陈宇(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俩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领证结婚,第二年育有一子陈俊(化名)。2011年秋,某学区房开盘,夫妻二人为了长远考虑,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琴名下。随着结婚时间的推移,加上孩子养育问题的分歧,二人发生争吵。最终在2018年6月,李琴…

安徽省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安徽新闻网讯(记者 刘良慧)近日,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和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优势,为更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意见》聚焦妇女人格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