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告吹,彩礼难追? 法院:谁接收谁返还

婚约缔结时的聘金约定,本是承载美好期许的传统习俗,可一旦婚约落空,彩礼返还往往成为两家人的矛盾焦点。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明确彩礼返还的责任主体的核心原则——“谁接收,谁负责”,既尊重民间婚嫁习俗,也坚决反对借婚姻索取高额财物,为群众树立健康婚恋观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情回顾:


张某与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21年12月15日,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两人订立婚约,约定聘金31.9万元,女方回奉2.9万元。婚约订立后,2022年,张某分3次向刘某转账合计21.5万元,用于履行聘金约定及日常相处中的相关支出。


然而,婚约缔结后不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自2022年11月起,张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刘某沟通共同生活、彩礼返还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刘某表示“没有过日子的想法”“不想结婚”,明确拒绝履行婚约。


2022年11月16日、2023年1月21日,张某两次向刘某发送款项明细,明确列明微信转账、彩礼、车辆相关费用、黄金首饰等共计29.65万元,刘某确认该明细,并承诺限期全额返还。此后,刘某陆续向张某返还15.88万元。因剩余款项无法一次性还清,刘某提出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张某则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利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5月,刘某仅向张某支付部分利息。


眼看剩余款项迟迟未能结清,张某认为刘某尚欠彩礼13.77万元,遂将刘某及其父母刘某乙、钟某甲一并诉至长汀法院,要求3人共同返还剩余彩礼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厘清责任主体,依法支持合理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而彩礼则是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或金钱,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


此案中,张某与刘某订立婚约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在于刘某一方。刘某亦多次承诺并实际返还部分包含彩礼在内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的尚欠款项13.77万元,该金额系双方多次共同结算后确认,法院予以认可,故对张某要求刘某返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刘某乙、钟某甲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问题,法院明确,案涉所有款项均由张某直接支付给刘某,刘某乙、钟某甲既未实际接收彩礼,也未参与款项结算,亦非相关款项的借款人,不符合彩礼返还责任主体的认定条件,不应承担共同返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张某返还剩余款项13.77万元,驳回张某对刘某乙、钟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谁实际接收、占有彩礼,谁承担返还责任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自古承载着对婚姻的美好愿景,是亲情与祝福的物质寄托,法律尊重合理的彩礼习俗,但坚决反对以婚约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的责任主体认定有明确原则:谁实际接收、占有彩礼,谁承担返还责任。通常情况下,彩礼的接收方为女方本人或其父母,此时接收方须在符合返还条件时承担返还义务;如果彩礼明确由一方单独接收,其他亲属未参与接收、未实际占有该款项,则无须承担返还责任,这既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也避免婚约纠纷牵连无辜第三方。


法官提醒:


缔结婚姻应回归本质,摒弃“攀比铺张”等不良风气,树立健康、文明、节俭的婚恋观和财富观。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时,应理性协商彩礼相关事宜,避免因彩礼约定不明确、不清晰埋下纠纷隐患;若婚约无法履行,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彩礼返还事宜,妥善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


此外,在处理婚约相关款项时,应注意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结算凭证等证据,便于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厘清责任的重要依据。


□徐林煌 陈玉茹 黄颖娴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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