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应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在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日期自愿赠与的钱款无需返还
基本案情:陈某某与赵某某于2022年5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24年3月分手,双方未登记结婚。2023年1月10日,陈某某向赵某某转账1万元,备注“老婆大人生日快乐”。2023年2月14日,陈某某向赵某某转账1万元。2023年2月26日,陈某某向赵某某转账18.8万元,备注“订婚彩礼”。现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以及2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陈某某与赵某某原为恋人关系,陈某某以与赵某某缔结婚姻为目的,向赵某某转账支付彩礼18.8万元,后双方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赵某某应返还彩礼18.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陈某某分别于2月14日、赵某某生日当天向赵某某转账各1万元,上述款项系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为表达爱意而在特殊的节日以及赵某某生日的特殊日子自愿赠与赵某某的钱款,不属于彩礼,不应予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