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案——以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2021年,人民法院判决张某1与张某2的父母张某与雷某离婚,张某1由母亲雷某抚养,张某2由父亲张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判决生效后,张某既不履行抚养张某2的义务,也不承担张某1、张某2的抚养费用,二人均由母亲雷某抚养。张某长期在外务工,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尽到抚养张某2的义务,不关心张某1、张某2的身心健康,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2023年1月,张某1、张某2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张某2抚养费,并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张某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主动增进与孩子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了解孩子的情感需求,定期陪护孩子,或者通过定期团聚、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张某收到教育令后承诺,今后一定会承担起认真照顾孩子的职责,让孩子感受到来自父亲的关爱和温暖,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积极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家庭抚养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参与引导当事人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能够督促父母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关注未成年子女教育发展,主动发出家庭教育令,对离异父母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具有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