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潘某1、潘某2、潘某3抚养费纠纷案——法检合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经法院判决准许潘某与王某离婚。婚生未成年子女潘某1、潘某2、潘某3,均由父亲潘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分别承担三子女抚养费至三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2022年12月30日,王某向潘某微信转账抚养费。后因三子女入学致生活开支增加,潘某一人无力承担,经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书,三子女要求母亲王某每月增加抚养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自2023年6月起每月给付潘某1、潘某2、潘某3抚养费分别付至三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承担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方面需求的变化,可能引起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发生变化。本案人民法院结合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支持了增加抚养费的主张,法检两院各尽其责,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