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诉刘某、宋某监护关系变更案——是否存在撤销监护权的认定
刘某与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宋小某,2017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宋小某由宋某抚养,后刘某、宋某均再婚。2020年12月,宋小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左臂及面部骨折,宋某因经济困难现表示无力抚养。刘某与现任丈夫王某系分居状态,也没有能力抚养宋小某。2021年9月,宋某将宋小某送到王某处生活,并委托王某照顾宋小某,宋小某在王某处居住一个月,后宋小某与王某发生冲突,外祖父刘甲报警,经派出所民警询问宋小某意见后,由刘甲将宋小某领走,并照顾其生活起居至今。刘甲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宋某的监护人资格,由刘甲监护宋小某至其成年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本案中,被监护人宋小某的母亲刘某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父亲宋某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宋小某因意外受伤,宋某无暇照顾宋小某的学习、生活,其未尽到对宋小某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宋小某称其更愿意跟外祖父共同生活。综上,刘甲申请撤销刘某、宋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宋小某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法院判决刘甲作为宋小某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可能或已经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外祖父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法院可撤销父母监护权,变更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母亲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学习的角度考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