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离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延边离婚律师2个月前 (10-13)婚姻纠纷9
【基本案情】

齐某于2020年12月初给付李某结婚彩礼款25万元,此彩礼款包含双方的三金首饰、婚礼花销以及部分婚后生活费用。双方于2020年12月先举办婚礼,后于202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三个月双方前往浙江打工,在打工期间,李某婚内出轨,齐某因此报警,李某向民警承认了出轨事实。双方因此分居,齐某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返还13万元彩礼。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现双方当事人结婚一年有余感情破裂,且女方李某在婚姻中出轨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其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男方家庭为二人结婚支付了25万元彩礼,且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供二人婚后居住。齐某的家庭为其结婚支付了大笔钱款,对其家庭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齐某84,739.71元彩礼。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齐某向李某给付的25万元系我国传统民俗的彩礼,是以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向女方家给付财物的习俗。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除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外,还应当考虑各地区习俗、社会公序良俗、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状况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进行处理。齐某与李某从举办婚礼至双方分居期间不足10个月,而齐某除给付彩礼外,齐某家庭还为双方购置婚房,虽然案涉婚房登记在齐某父亲名下,但该婚房系用于齐某与李某的婚后生活。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普通农村家庭的实际情况而言,上述费用的支出远超其所能够承受的正常范围,对齐某及其父母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鉴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且李某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人民法院基于双方认可的花费以及扣除重复计算、与结婚无关以及齐某不认可的相关花费,判决李某向齐某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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