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中,一起撤销监护权后又申请恢复监护权的案例,有效诠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在实践中落地。


  监护权撤销后,符合条件可恢复


  这起监护权撤销与恢复交织的系列诉讼,源于一场离婚纠纷中的监护权之争。


  付某和宋某育有一子小鸿(化名),2019年11月,小鸿5岁时,付某和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小鸿由生父宋某抚养。


  离婚前,宋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有藏匿孩子的行为,且藏匿时间长达1年多。离婚后,付某拒绝将孩子交给宋某,宋某曾有到学校抢夺孩子的行为,因担心宋某再将孩子抢走,付某也将孩子带走藏匿,一直未送小鸿到学校读书,使得本应就读小学的小鸿,长达3年的时间未接受正常义务教育。


  离婚判决生效后,宋某曾向门头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付某将小鸿交由自己抚养。但付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且故意毁坏法院法律文书,被处以罚款处罚,并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宋某认为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小鸿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遂向门头沟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付某的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若有三种情形时,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门头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如果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的,其父母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案中,小鸿是适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其父母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法院认为,小鸿没有在登记学籍的学校上学,没有受到应有的义务教育,导致相关部门对小鸿近况未知,付某的行为损害了小鸿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宋某为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与孩子的关系彻底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并非永久丧失监护权。若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申请恢复监护资格。”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马冬梅说。


  监护权恢复需“确有悔改表现”


  本案判决后,付某曾两次向门头沟区法院申请恢复自己对小鸿的监护人资格。那么,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如何重获监护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权恢复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且申请法院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一般需满足两个条件,即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监护人愿意恢复,未曾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马冬梅告诉记者,“确有悔改表现”是恢复监护权的重要判断标准。本案中,付某的第一次申请就因不符“确有悔改表现”而被驳回。据了解,付某第一次申请时,因为仍然没有将小鸿送至学校上学,且拒绝学校与小鸿接触,法院认为撤销监护资格的事由未消除,不具备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实践中,“悔改情况”等属于主观意识,如何判断和科学衡量?马冬梅介绍,“确有悔改表现”不仅要求具有悔改的意愿,而且必须有悔改的行为。当事人在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时应当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行为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被监护人所在社区、学校的证明等,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走访。


  马冬梅解释,结合本案,付某第二次申请恢复监护权时,表示已经送小鸿去学校就读,审理此案时,需审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是否已经得到改正,重点要审查付某是否已经将小鸿送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为核实该情况,除了审查付某自行提交的证据外,法官还与学校、班主任联系沟通,多方面了解小鸿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同时,听取宋某及有关部门和社区的意见,在1个月的审限期内持续跟进了解小鸿上学的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小鸿已经前往学校上学,撤销付某监护人资格的事由已经消除,对于付某申请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态度方面,付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以及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表示会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保证孩子的受教育权;行为方面,付某已经将小鸿送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综合付某以上表现,认为付某确有悔改表现,因此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马冬梅说。


  超期申请不等于失去恢复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监护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有时效限制。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马冬梅介绍,上述意见对申请期限进行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地促进当事人悔改,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规定3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是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悔过和恢复监护能力的期限。规定申请恢复资格应当在1年内,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以便让新的监护人能够更好、更踏实地履行职责,也可以让民政部门1年以后放心地送养。”马冬梅说。


  马冬梅进一步解释,当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时,儿童福利机构通常采用机构抚养、家庭寄养和送养的方式抚养未成年人,因机构抚养很难营造出类似家庭的生活环境,家庭寄养稳定性较差,送养则可以提供较为稳定的家庭生活和学习环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对于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情况,民政部门一般会优先选择送养,通过考察、筛选合适家庭,让未成年人在新的家庭中生活。若不设定1年的申请期限,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18岁之前,被撤销资格的当事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这将使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未成年人得到稳定妥善照管。


  记者注意到,付某第一次申请恢复监护资格被驳回后,第二次向门头沟区法院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时,距被撤销监护资格已经有1年半时间。若超过1年期限之后再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是否意味着失去了申请恢复监护权的资格?


  对此,马冬梅介绍,对于《意见》申请期限的适用,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严格掌握。超过1年之后申请恢复监护权,并不意味着就失去了申请的权利。若未成年人被送养后,申请人才申请恢复其监护权,只是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马冬梅告诉记者,就本案而言,付某被撤销监护权后,法院指定小鸿的父亲为监护人,但实际上小鸿并没有被送到其父亲处抚养,而是仍然与付某居住生活,还是由付某抚养监护,付某除了没有将孩子送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并不存在其他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在生活上能够很好地照顾孩子,并且自己也在教授孩子学习知识。


  “考虑到孩子一直与付某居住生活,如果以付某超期申请其监护权为由不予支持,将会造成事实上孩子长期由付某抚养监护,但是付某在法律上却没有监护权的状态,不利于孩子得到稳定妥善的照管。”马冬梅说。(本社记者潘巧)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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