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黎某与某镇政府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黎某(女)出生后随父母落户某镇,其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享有户籍地所在经联社的年终收益及土地分配款,婚后户口未迁出。但该村村委会却告知因其系“外嫁女”,婚后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决议不再向其发放原享有的社员福利。黎某向该村所属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责令该村委会改正行为,为其补发应有收益。镇政府作出《答复函》,称村委会所作决议具备合法性,且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镇级政府不得干预。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镇政府对辖区内各村居作出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有责令其改正的法定职责,同时也对因集体收益分配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镇政府受理申请后,本应依法审查相关村规民约、自治行为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镇政府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基层政府对此类纠纷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能。本案中,“外嫁女”主张其成员权益受到损害,向当地政府寻求救济,当地政府未予实质处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案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