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分配中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梁某甲等与颜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因梁某未履行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颜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梁某名下的存款。梁某甲、梁某乙系梁某的未成年子女,因梁某未按生效判决支付抚养费,导致生活困难,遂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在执行分配款中优先支付被执行人梁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的抚养费6.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梁某应向梁某甲、梁某乙支付的抚养费应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故判决撤销原分配方案,对扣划梁某的银行存款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是其生存、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的物质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执行分配中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彰显实质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