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延边离婚律师2年前 (2024-07-17)婚姻纠纷99

男女相识交往,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偶尔会互赠礼物、互发红包,或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但是,如果感情不和,恋爱期间送出去的钱,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恋爱一方起诉对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款项及开销。

2022年至2023年期间,男方以各种名义向女方索要财物共计7000余元,因双方是恋人关系,女方未直接通过转账给予,但此后二人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感情自此画上了句号。恋爱关系结束后,男方承诺会尽快还钱,最终却不了了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女方向托克托县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为尽快解决纠纷矛盾,承办法官在庭审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听取案件事实以及双方意见之后,与原、被告进行充分地沟通,但双方对还款金额争议较大,调解工作难以推进,案件只得开庭审理。

本案中,经举证质证和庭审查明,双方在恋爱期间,女方向男方的微信转账共计2000余元,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男方接受占用该款项无合法依据,即构成不当得利,男方当向女方返还;关于外卖消费、酒店消费等一系列日常开销,因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对其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男方返还女方2000余元,驳回女方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和进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属无偿赠与。

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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